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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天然气公司换表违规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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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8: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侯马益通天然气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换表违规收费!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释义: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
我们可以看出,燃气计量表是供气公司责任。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表出现问题时,益通公司却把责任转嫁到用户身上,要求用户承担费用。如果不承担,就无法买气,甚至被停气.
近日,这一情况恰巧被我遇上。我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拒绝承担换表费用。僵持一段时间后被其擅自停气,包括楼上楼下邻居全部被停气。我们去热燃办反映此事,后来接通,但是换表费用仍然未决。热燃办让我们协商解决。
我们用户和天然气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提供计量器具是卖方履行其义务应尽的付随义务。比如说我们去超市买东西,作为计量器具的称应由卖方超市来提供,如果说称坏了,理所当然应当由超市负任维修或更换,而与买方无关。
天然气公司也许会说,室内的部分由用户负责,室外由其负任。广大用户们一定要注意,这一条,充其量是他们的行业规定,而行业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反则为无效规定,无任何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种说法纯属胡说八道。

如果说这一所谓行业规定已写入与用户之间的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一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

用户和天然气公司签定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这样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据我了解,有不少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花了冤枉钱。请广大用户遇到此类情况,一定依法抵制天然气公司的乱收费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指什么?其实就是各家的燃气灶和抽油烟机。除此,都是天然气公司的责任。
目前天然气的使用已很普及,请看到的吧友告诉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问题时,可以依法拒交违规费用
目前燃气计量表的合格率很低,出现故障的机率比较大,每一个燃气用户都可能遇到这种情况。所以看到此贴一定告诉自己的邻居亲友。广大用户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垄断企业的霸王餐也该终结了
天然气公司擅自停气是侵权行为,遇到这种情况,用户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责令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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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8: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有两种声音,一种说燃气表产权归供气公司,一种说归用户的。凡是说归用户的,都是没有经过法律论证,沿袭供气公司的违法的霸王条款的说法。
有一些省市的燃气条例规定为用户的责任,这显然是地方政府支持和保护垄断行业的违法规定,无任何法律效力。我们知道,地方法规不能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是法律位阶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法规会得到修正或废止。

我们处在一司法时代的开端,中央越来越重视法治,四中全会的核心即为依法治国。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行政,企业要依法经营。要人人学法,全民普法,共建法治中国

有些人认为用户当初交了燃气初装费,产权就该是用户的。这个是否正确?请看下面这段话:
西南财经大学的赵吉林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校长、西南财经大学消费经济研究所所长王裕国教授发言时指出,关于燃气表收费的问题,我们觉得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为气表产权属于私人所有缺乏依据,用户在缴纳燃气初装费的时候,其实气票产权已经作了原始规定,是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消费者给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所以用户在使用燃气支出所缴纳的初装费只是取得了燃气使用资格的认证,而并非是购买了燃气管道及其相关计量表,因此计量表的产权只能是国家拥有的公共设施,用户无权按照一般购买消费者那样随意处置。这在国家对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26条也有明确规定,“使用燃气管道设施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设施和用具,这里的用具应该是包括燃气计量表在内”。
赵吉林进而指出,在国家财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这种“初装费”应该会被取消的,这个从电信初装费的取消就能看到。

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胡光伟一针见血地指出,“到底气表钱由谁出,实际上很简单,哪个需要数据,哪个就该出这个钱,哪个需要数据呢?天然气公司需要。如果你天然气公司不需要这个表,说个实话,老百姓巴不得不安,因为这样就可以不收钱。所以天然气公司第一需要这个数据,该天然气公司出,而老百姓是第二需要,因为他怕你乱收。”

专业律师李文学还指出,《民法通则》第71条对于所有权有明确定义,规定了四项内容,即: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那么如果用户真的拥有所有权的话,怎么连擅自动一动都属于违法呢?所以实际上它的所有权是属于燃气公司的,因为气表是燃气公司用来收费的装置,是燃气公司在使用。如果说用户拥有所有权的话,就应当享有收益权,那么用户应当向燃气公司收取费用,这才符合国家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

至此,燃气表的责任到底归谁,已无需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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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8: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然气公司的做法是这样的:换表时当场不问你收钱,但是,大家知道,新表里是没有一方气的,所以换表后,用户要用气必需先去买气。买气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天然气公司会要求你先交表钱,不交就不卖给你气,这时候,用户就处在一个完全被动的状态,交吧是违规收费,不交吧无法用气。据了解,有很多用户遇到过此种情况。
另外,不管用户事实上有无使用,天然气公司还将用户旧表中所剩余的气全部清零,同时用所谓使用平均值的算法计算用户气表出现故障期间的用气量要求用户补偿,此外还限制用户最低购气量。这种做法完全违背合同法中有关规定,违背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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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气表的责任本来就归天然气公司,如果说因为表坏导致了经济损失,那也是天然气公司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应把责任全部推给用户。再者,天然气在家庭中的使用有替代性,就是说用户除了用天然气做饭,还可以选择用电,在存在可替代性的前提下用平均值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如果说用户确实用了,出于公平原则,应该承担部分费用,但事实是,有些用户较少使用,甚至几乎不用,这种情况下,用平均值计算则严重侵犯用户利益。还有,限制用户购气最低量,用户和天然气公司是买卖关系,双方公平买卖,用得多就多买,用的少就少买,你有什么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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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防止以上的无理刁难和要挟,我坚持在达成公平协议之后再换表。我拿着以下协议找益通天然气公司总经理协商,但对方拒绝签字。我想说,你签,或者不签,协议都在这里,都改变不了你们违法违规收费的铁定事实!

目前一些城市的天然气公司已实行免费换表,请广大用户拿起法律武器,向霸王条款说不

来源:侯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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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也遇到了这种情况,您后来怎么处理的,我的联系13834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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